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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ke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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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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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8-3-14 23:15: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3:49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4 23:04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例如 SC 對於當日的行情來說並無不利,或許波動率上漲的關係會漲一些,但不至於漲停板, 風控的原始目的本就是要保護券商與交易人,但現在這樣做,反而將交易人的風險推到最高, 也傷害到期貨商自己,這樣 還能算是風控嗎?  至於"統一的規定" 這問題在於 你的規定並沒考慮到選擇權特性,25%的強平機制簡單來說是有瑕疵的,尤其是在交易制度有瑕疵的市場更是...這部分我想也是期交所始料未及!!
例如2017/8/3台指期貨忽然接近跌停板, 但當日加權指數並沒有, 期交所發現這交易制度上的缺陷,所以幾個月後就加入價格穩定措施,但它們卻忽略選擇權,所以期交所總是亡羊補牢,這點是很清晰可見的,總是要有很多人大賠反應問題,他們才知道問題所在阿!!!  期貨與選擇權都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堆人講甚麼市場機制,系統風險,我覺得都OK,但前提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就要跟隨標的物波動, 只有交易制度存在漏洞與缺陷,才可能大幅度相反方向波動吧!! 既然期交所在期貨推價格穩定措施,不就間接承認交易制度是有問題的!!同理, 選擇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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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8-3-15 01:32:09 | 只看該作者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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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8-3-15 03:11: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3:14 編輯
Wuhsuehlin 發表於 2018-3-15 01:32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 ...

如果依現行的25%要整戶平倉的規定,
那符合這個條件,在大跌時砍倉SC期貨商是沒什麼過失的,
因為沒砍下去才是我們說的違反規定、義務或原則。
除非你先去修改規定。

規定定得不夠嚴謹、周密,沒有設想到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出毗漏,
我們要去檢討規定,至於在修改前已經執行的部份,
我很難說一切依規定執行的人有什麼過失,有責任的是規定的制定者,不是執行者,
因為我們其實也不能接受讓期貨商擁有選擇性遵守、自行判斷、恣意行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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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8-3-15 04:12: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4:27 編輯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23:15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強平倉)」是最有利的方式,
這不奇怪,對於賣出很多口8200 P的人,11200跌到9200,帳面出現SP虧損很自然,
然而一直到結算日當天,行情始終不曾摸到8200的邊仍極為常見,
還別說,雙賣誰沒經歷過左邊賺右邊賠,撐著不出場最後結算兩頭賺的經驗。
認為應該先砍獲利部位,虧損部位緩些砍盡量撐久點想法的人有的是,
畢竟SC權利金最大獲利只會跌到零,不出又能再賺多少? 且無論漲跌SP時間價值總是一直流逝,能撐何必急著砍?
砍掉剩3點、5點的SC 12000就能釋放大量的保證金,卻放著不砍,單砍SP的做法可以預見同樣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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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8-3-15 07:03:46 | 只看該作者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3:11
如果依現行的25%要整戶平倉的規定,
那符合這個條件,在大跌時砍倉SC期貨商是沒什麼過失的,
因為沒砍下 ...

代沖銷ok,但代沖銷這支尚方寶劍並不能恣意使用。開戶契約有規定可以全部或一部沖銷,以不同的委買方式沖銷,表面上看起代長券商好像什麼沖銷方式都可以。但是,執行的過程,仍然必須考量在大盤跌300點之際,用市價去砍倉,砍Call砍在1100點,如果有成交一口、五口、三口,那這個程式應該就要覺得怪怪的,就應該back off, 不應該再用市價去砍了。

代沖銷室的專業勤勉義務在執行的過程中仍要被維持的,才是整個契約的精神。同時,民法148條規定,行使權利如果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這種行為也是被非難的。

更扯的是,有些開戶契約連風險指標的公式都沒有列出來,有無充分揭露風險,有沒有違反金消保法第十條第1項及第3項的規定,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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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8-3-15 07:14: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5 08:01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4:12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 ...

0206當天如果是裸賣Put和Call的話,第一時間的反應應該是趕快保命,因為Put有極大的危險。砍完Put之後,Call會想留著,沒有人會想平二月10000點以上的Call。但有可能因為瞬間Call的價格不合理,讓這位交易人的風險指標低於25%。但此時交易室的砍倉邏輯應該會一個條件,就是只有Call的交易人的砍倉一定要先HOLD住,因為大盤是跌的。至少要幫客戶HOLD住一段時間,可是10分鐘,可能是20分鐘。但歷史上確實發生過期指跌9.5%,Call漲停的狀況,不過當天近月的Call也才二檔漲停(AUGUST 24 OF 2015)。

小結,當0206期指跌3%的時候,不應該砍Call,但必須只給交易人一個短暫的時間給交易人自行調整,或是代沖銷室當天一口一口砍Call,這樣才是分散時間及價格風險的好做法。同時,一口一口砍,砍到九點十分,風險指標又回神後,就不用再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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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8-3-15 07:27:09 | 只看該作者
0206,買方的逆襲(或說惡意逼倉),透過砍倉制度上演,空前,絕不絕後要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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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8-3-15 07:59: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5 08:05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4:12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 ...

這麼說似乎又模糊焦點了,風控制度的制定,是期交所與期貨商公會討論出來的, 也就是說期貨商也是參與制定者之一, 我一直強調當初它們制定風控制度的目的,是抑制風險,保護交易人與券商(請看期交所回函第二項),所以砍倉的方式不言而喻,當然是以當日不利的部位為主,去預測盤勢那不是期貨商的責任,交易人也無須用投機的心態想說撐過兩邊都賺, 強平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抑制風險! 因此砍掉持有單純SC的交易人部位,究竟是執行甚麼樣的風控?? 難道說現貨大跌,買權會天天拉漲停?  如此,期貨商的專業度真是有待商榷,期交所也一樣,只用自認完美的態度去看待他們推出的商品,如果仔細觀察目前所有掛牌的期貨與選擇權商品,同樣都是面臨交易制度的不公平,流動性極差,但似乎只會好大喜功,不斷推出新商品,挖坑給交易人跳?

強平制度並不是法規, 怎麼去執行,本來就有彈性,更何況之前就有人反應過這問題,我想相關的從業人員,只是一種"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的心態去執行,反正"按照規定"就好!! 從不思考..到最後也是雙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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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8-3-15 08:07:17 | 只看該作者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18:32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 ...

第3點中 --- 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執行強制沖銷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且交易策略多元,交易人部位可能極為複雜,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期商老在抱怨經紀業務獲利微薄, 大家都在手續費上拚價, 或許主管單位該開放制度(不要用公會的統一標準), 讓各期商可以個別和客戶約定風險計算 & 強平措施; 經過0206的教訓, 我會願意用多一點的手續費, 去轉移到公式明白且對我合理的期商那邊; 畢竟現在雖然享受著低價, 但未免有怪事發生, 老是保有一大堆保證金在戶頭上, 這樣真的有省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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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8-3-15 08:21:11 | 只看該作者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3-15 08:07
第3點中 --- 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 ...

一個合理公平制度的市場 ,應該不會出現0206 的事件, 強平25%的制度在合理公平的市場也是可執行的,  你付出比較多的手續費,期貨商未必會比較關照你, 除非你是超大戶..

期交所在2017/8/3 的期貨跌停事件,就推出價格穩定措施, 選擇權如果也推出,我想就沒那麼多問題!! 期交所就是公務員心態,亡羊補牢, 期貨出問題推措施,選擇權出問題推措施,那請問其他掛牌的,個股期貨, 外匯期貨, 台灣50與大陸ETF選擇權等等等....是否也要等出問題才推相關措施?? 這是我覺得最可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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