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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索羅門首席外匯選擇權交易員賣台指選擇權賺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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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4-16 10:23: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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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16 10:38 編輯

老案子了,建議幫友細看一下下方的全文判決連結。看判決最大的好處是對於數字,會有精確的描述,對我們判斷事理,有一定的幫助。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 ... U0ZT7uoQULUHaNgA%3d


原告自92年6月起在被告元富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代為
    操作之業務員即為被告黃俊豪。原告於100年初,因覺得委
    託掛單出售之價格常因有人以較低之價格搶先交易成功在前
    ,而懷疑被告黃俊豪有將伊委託交易之標的與價格透漏予他
    人,遂於100年3月18日親自致電黃俊豪,囑咐其不得將原告
    期貨交易之情形洩漏給任何人。詎黃俊豪為圖個人業績之不
    法利益,明知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
    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竟自92年6月起至100年8月止之期
    間(下稱洩密期間),將原告委託之國內交易資料,於盤中
    交易時間故意洩漏予其他投資人(如訴外人杜總輝),供其
    跟進操作,致原告以較差之價格交易,甚或無法成交,增加
    原告期貨交易風險,並於收盤後將原告之交易對帳單傳真予
    他人,足生損害於原告,為故意不法侵權犯行甚明。又原告
    之期貨交易策略是原告經過長年研究和電腦精算相關資訊的
    心血結晶,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原告曾因此
    交易策略於98至99年間獲利3億元以上,可見此交易策略確
    具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原告就此交易策
    略亦未告知任何人或做公開發表,即對此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是原告之交易策略應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
    業秘密無疑,而被告將原告委託之國內交易資料,於盤中交
    易時間洩漏予其他投資人,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營業秘密
    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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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19-4-16 10:40:00 | 只看該作者
這種輸贏,一般人能忍受嗎?


再參原告(杜貴雄)所提出100年2月至8月損益
   情形,在黃俊豪將原告交易資訊告知他人期間,原告100年1
   月獲利1,273萬3,657元,同年2月虧損762萬3,819元,同年3
   月虧損688萬1,702元,同年4月則獲利1,487萬8,704元,同年
   5月獲利1,247萬8,579元,同年6月獲利1,151萬536元,同年7
   月獲利543萬8,778元,直到同年8月虧損6億5,570萬3,486元
   遭強制平倉
(參重附民卷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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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19-4-16 10:39:07 | 只看該作者
再參原告所提出100年2月至8月損益
   情形,在黃俊豪將原告交易資訊告知他人期間,原告100年1
   月獲利1,273萬3,657元,同年2月虧損762萬3,819元,同年3
   月虧損688萬1,702元,同年4月則獲利1,487萬8,704元,同年
   5月獲利1,247萬8,579元,同年6月獲利1,151萬536元,同年7
   月獲利543萬8,778元,直到同年8月虧損6億5,570萬3,486元
   遭強制平倉(參重附民卷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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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4-16 10:35:54 | 只看該作者
原告主張因黃俊豪洩漏原告之期貨交易資訊予他人,導致原
   告期貨交易風險增加,須以較差之價格交易而受有損害,總
   計達6億5,570萬3,486元,且會導致無法成交而失去通常情形
   下可獲得之利益等語,然此部分,因黃俊豪洩露原告之期貨
   交易情形予他人,原告究竟受有什麼損害,原告並無法提出
   實證,亦無實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俊豪自100年1月3日起至
   100年8月5日止將原告期貨交易內容洩露予他人,原告「所受
   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何。原告雖主張其有一套精密計算
   之投資策略,然交易市場均存在風險,交易資料瞬息萬變,
   今日的投資策略並不代表在明日交易市場同樣管用,依原告
   主張其於100年8月8日遭強制平倉損失之金額6億5,570萬3,48
   6元
即為本件之所受損害,然原告並未舉證說明其計算式為何
   ,亦未說明何以黃俊豪之洩漏原告交易資訊行為,必然會造
   成被告於100年8月8日6億5,570萬3,486元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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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4-16 10:33:08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用於期貨交易之相關策略,屬於營業秘密   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惟依原告所述,其所稱之期貨   交易策略,係「原告曾在美國所羅門投資銀行擔任首席外匯   選擇權分析師工作多年,精通各種選擇權理論,經過長年研   究和電腦精算之結果」,是原告主張之交易策略,僅係原告   利用其曾為外匯選擇分析師之經驗,參酌電腦計算,而為期   貨交易市場上之投資方式,僅係作為個人投資之參考,並非   屬營業秘密法所稱「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亦即並不具備營   業秘密法所稱「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   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之經濟性要件,亦   與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無涉,不符合營業秘密第1條所稱之立   法目的,是此部分難認原告所稱之交易策略,屬於營業秘密   法所稱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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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4-16 10:24:30 | 只看該作者
但在100年全部吐回去。

足見,賣方心態要對,不要想賺錢,要想不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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