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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業務規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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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 18:5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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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市價申報優先於限價申報。
二、限價之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三、市價申報及同價位之限價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於決定其限定價格後,視為限價申報,其優先順序依前項原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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