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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打印本頁]

作者: mike0515    時間: 2018-3-13 14:55
標題: 0206事件流動性與波動率不是真正的理由
當天的受害人中有人保證金49萬只純粹賣出價外買權9口,結果慘賠近50萬。這樣的保證金比率怎麼算低?當天都是因為期貨商以極端高價將客戶買權賣權全數以天價砍倉才會讓事態一發不可收拾造成近月遠月近百個履約價都暴漲甚至漲停成交,這絕非單純的波動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可以搪塞。期交所就是希望用這種說詞混淆視聽模糊焦點。

作者: eddy    時間: 2018-3-13 21:39
你知道9口買權如果都拉到漲停板的話,

每口所需要的保證金就要 77,000 元,

另外帳面上最少也要賠掉 472,500 萬元,

所以風險指標肯定會低於 25% 的強制砍倉標準,

因此事情並不是你所認為的那樣,

我建議你先搞清楚保證金跟風險指標的計算方式後,

再來評斷交易所吧!
作者: mike0515    時間: 2018-3-14 10:24
指數大跌買權暴漲本來就極不合理且是人為砍倉造成的骨牌效應,你卻倒果為因認為這樣合理。你是期交所的代表嗎?
作者: tricat59801    時間: 2018-3-14 17:33
本帖最後由 tricat59801 於 2018-3-14 20:03 編輯
mike0515 發表於 2018-3-14 10:24
指數大跌買權暴漲本來就極不合理且是人為砍倉造成的骨牌效應,你卻倒果為因認為這樣合理。你是期交所的代表 ...

..............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3-14 18:32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0:27 編輯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我的:
敬啟者,您好:

一、      台端2018 年2月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現行期貨商執行風險控管之原則,係緣於87年開始國內期貨交易時,因各期貨商與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對風控相關名詞定義及執行原則,未有一致之標準,造成交易人混淆,致期貨商於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產生與交易人間之紛爭。加以100年8月初我國期貨市場發生連續大跌情事,由於部分期貨商未確實執行風險控管作業,以致產生交易人違約事件。為健全期貨市場發展,有效強化我國期貨市場風控執行紀律與保障交易人權益,依主管機關指示,與期貨公會共同規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訂定一致性之風控制度,並於1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三、      現行期貨商強制沖銷原則,規範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例時(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強制沖銷交易人全部部位,係考量風險指標的意涵就是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約定金額時,交易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承擔風險,因此,當交易帳戶權益數水位低於此約定金額時,期貨商將開始以整戶清算的方式執行強制沖銷。至於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執行強制沖銷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且交易策略多元,交易人部位可能極為複雜,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四、      有關 台端電子郵件敘述之現象,本公司均已知悉,至於期貨商執行風控可能產生之問題,後續期貨公會將就執行代為沖銷方式將進行相關研議討論。再次感謝  台端 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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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爭議很大, 爭議點:期貨商無法辨識投資人部位?  強制沖銷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另部分期貨商是以電腦控管強制平倉,省去人工審視,也是爭議的所在..

第二項是說25%強制平倉的由來,但我想那時候只從期貨交易來考慮,沒考慮到選擇權可能出現的問題...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14 21:2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4 21:25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21:39
你知道9口買權如果都拉到漲停板的話,

每口所需要的保證金就要 77,000 元,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連那個5萬元也會在風險指標的分母被賣方市值抵銷。eddy,請釋明。
作者: Wuhsuehlin    時間: 2018-3-14 21:49
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這種說法很不負責認

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
作者: eddy    時間: 2018-3-14 22:36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我舉的 77000 是深度價內的履約價賣方所需的保證金,

各家期貨商的系統都可以幫忙試算而得,

詳細的範例說明在這篇文章之中,

http://www.optionshare.tw/forum. ... &page=1#pid7957

有興趣可以參考看看!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3-14 22:53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2:59 編輯
sec2100 發表於 2018-3-14 21:24
eddy,你的77000怎麼算的。不要忘了,假設漲停價是1000點,但還是很價外,你所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 ...

一口選擇權拉到漲停約賠5萬,所以九口就是賠45萬, 權益值必然低於25% ,所以啟動"自動強平",然後繼續成交在不合理的價格,當然強平後變成倒虧, 問題還是期貨商, 買權拉漲停大多也是期貨商市價強平所致,導致單純SC也被強平,所以就成了符合"規定" 但不合理的現象, 但它們當初制定"規定"時,我想也沒考慮到這一個層面,單純的期貨交易思考,套用加上複雜的選擇權策略上,必然就出現此種謬誤!!  另外其實金融商品本就有所謂的系統風險,但選擇權為衍生性金融商品, 理應跟隨標的物波動,當日買權漲停, 應不適用所謂的"系統風險",如果放任,必然留給有心人士做價操控的空間, 就如同為衍生金融商品的期貨,如果今天現貨大跌500點, 期貨卻大漲500點,你說這樣是市場機制還是交易制度的問題,或是人為操控?  我認為期貨商要負很大的責任!!

作者: Isaacwu994    時間: 2018-3-14 23:04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18:32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 ...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所以只能訂一個統一的風控制度,要求所有期貨商照按規定走,
不可能訂一個執行與否、怎麼執行,都由期貨商自行判斷的風控制度,
然後每一家的做法都不一樣,每一次的結果都不一樣,
再來與交易人冒出層出不窮的爭議,這樣主管機關如何管理?

第三點既然訂規定要像寫數學公式一樣清清楚楚,
[ 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 ],這樣敘述就太籠統了,誰有辦法遵守規定,
只有明確訂清楚例如[系統有註記組合的1:1垂直價差,風險固定者不予平倉 ] 才行,


今天因為發生0206 SC被強平倉事件,導致虧損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那我們來想像一下,如果0206沒有發生SC強平事件,
當天期貨商只平掉嚴重虧損的SP部位,保留獲利的SC不動,
放到今天指數已經回彈上11000了,那又要說期貨商沒以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
因為被平掉的SP放到今天都差不多回來啦! 放著有獲利的SC不平,
去平倉當時平倉結果會對交易人很不利的SP部位,當然是沒以對交易人最有利方式進行,是吧?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3-14 23:15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4 23:49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4 23:04
第二三點其實也是有道理,

曾經因為沒有確實執行風控,導致交易人出現違約爭議=>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例如 SC 對於當日的行情來說並無不利,或許波動率上漲的關係會漲一些,但不至於漲停板, 風控的原始目的本就是要保護券商與交易人,但現在這樣做,反而將交易人的風險推到最高, 也傷害到期貨商自己,這樣 還能算是風控嗎?  至於"統一的規定" 這問題在於 你的規定並沒考慮到選擇權特性,25%的強平機制簡單來說是有瑕疵的,尤其是在交易制度有瑕疵的市場更是...這部分我想也是期交所始料未及!!
例如2017/8/3台指期貨忽然接近跌停板, 但當日加權指數並沒有, 期交所發現這交易制度上的缺陷,所以幾個月後就加入價格穩定措施,但它們卻忽略選擇權,所以期交所總是亡羊補牢,這點是很清晰可見的,總是要有很多人大賠反應問題,他們才知道問題所在阿!!!  期貨與選擇權都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堆人講甚麼市場機制,系統風險,我覺得都OK,但前提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就要跟隨標的物波動, 只有交易制度存在漏洞與缺陷,才可能大幅度相反方向波動吧!! 既然期交所在期貨推價格穩定措施,不就間接承認交易制度是有問題的!!同理, 選擇權也是!!

作者: Wuhsuehlin    時間: 2018-3-15 01:32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原則、善良管理人義務嗎???
作者: Isaacwu994    時間: 2018-3-15 03:11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3:14 編輯
Wuhsuehlin 發表於 2018-3-15 01:32
當下股市崩盤大跌ing.  期貨商強制砍倉單純的
sc  這樣沒有違背了 期貨商對投資人必須遵守忠實義務、誠信 ...

如果依現行的25%要整戶平倉的規定,
那符合這個條件,在大跌時砍倉SC期貨商是沒什麼過失的,
因為沒砍下去才是我們說的違反規定、義務或原則。
除非你先去修改規定。

規定定得不夠嚴謹、周密,沒有設想到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出毗漏,
我們要去檢討規定,至於在修改前已經執行的部份,
我很難說一切依規定執行的人有什麼過失,有責任的是規定的制定者,不是執行者,
因為我們其實也不能接受讓期貨商擁有選擇性遵守、自行判斷、恣意行事的權力。
作者: Isaacwu994    時間: 2018-3-15 04:12
本帖最後由 Isaacwu994 於 2018-3-15 04:27 編輯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23:15
我想所謂的"最有利的方式" 並不是說去預測未來的市場怎樣,而是說只對於當日不利的部位去做風險控管的動作, ...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強平倉)」是最有利的方式,
這不奇怪,對於賣出很多口8200 P的人,11200跌到9200,帳面出現SP虧損很自然,
然而一直到結算日當天,行情始終不曾摸到8200的邊仍極為常見,
還別說,雙賣誰沒經歷過左邊賺右邊賠,撐著不出場最後結算兩頭賺的經驗。
認為應該先砍獲利部位,虧損部位緩些砍盡量撐久點想法的人有的是,
畢竟SC權利金最大獲利只會跌到零,不出又能再賺多少? 且無論漲跌SP時間價值總是一直流逝,能撐何必急著砍?
砍掉剩3點、5點的SC 12000就能釋放大量的保證金,卻放著不砍,單砍SP的做法可以預見同樣惹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15 07:03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3:11
如果依現行的25%要整戶平倉的規定,
那符合這個條件,在大跌時砍倉SC期貨商是沒什麼過失的,
因為沒砍下 ...

代沖銷ok,但代沖銷這支尚方寶劍並不能恣意使用。開戶契約有規定可以全部或一部沖銷,以不同的委買方式沖銷,表面上看起代長券商好像什麼沖銷方式都可以。但是,執行的過程,仍然必須考量在大盤跌300點之際,用市價去砍倉,砍Call砍在1100點,如果有成交一口、五口、三口,那這個程式應該就要覺得怪怪的,就應該back off, 不應該再用市價去砍了。

代沖銷室的專業勤勉義務在執行的過程中仍要被維持的,才是整個契約的精神。同時,民法148條規定,行使權利如果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這種行為也是被非難的。

更扯的是,有些開戶契約連風險指標的公式都沒有列出來,有無充分揭露風險,有沒有違反金消保法第十條第1項及第3項的規定,不無疑義。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3-15 07:14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5 08:01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4:12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 ...

0206當天如果是裸賣Put和Call的話,第一時間的反應應該是趕快保命,因為Put有極大的危險。砍完Put之後,Call會想留著,沒有人會想平二月10000點以上的Call。但有可能因為瞬間Call的價格不合理,讓這位交易人的風險指標低於25%。但此時交易室的砍倉邏輯應該會一個條件,就是只有Call的交易人的砍倉一定要先HOLD住,因為大盤是跌的。至少要幫客戶HOLD住一段時間,可是10分鐘,可能是20分鐘。但歷史上確實發生過期指跌9.5%,Call漲停的狀況,不過當天近月的Call也才二檔漲停(AUGUST 24 OF 2015)。

小結,當0206期指跌3%的時候,不應該砍Call,但必須只給交易人一個短暫的時間給交易人自行調整,或是代沖銷室當天一口一口砍Call,這樣才是分散時間及價格風險的好做法。同時,一口一口砍,砍到九點十分,風險指標又回神後,就不用再砍了。


作者: ccocco1230    時間: 2018-3-15 07:27
0206,買方的逆襲(或說惡意逼倉),透過砍倉制度上演,空前,絕不絕後要看制度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3-15 07:59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5 08:05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04:12
我相信假若制度如此修改的結果,

有很多人還是不能認同「針對當日不利的部位(假設指SP帳面虧損)風控( ...

這麼說似乎又模糊焦點了,風控制度的制定,是期交所與期貨商公會討論出來的, 也就是說期貨商也是參與制定者之一, 我一直強調當初它們制定風控制度的目的,是抑制風險,保護交易人與券商(請看期交所回函第二項),所以砍倉的方式不言而喻,當然是以當日不利的部位為主,去預測盤勢那不是期貨商的責任,交易人也無須用投機的心態想說撐過兩邊都賺, 強平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抑制風險! 因此砍掉持有單純SC的交易人部位,究竟是執行甚麼樣的風控?? 難道說現貨大跌,買權會天天拉漲停?  如此,期貨商的專業度真是有待商榷,期交所也一樣,只用自認完美的態度去看待他們推出的商品,如果仔細觀察目前所有掛牌的期貨與選擇權商品,同樣都是面臨交易制度的不公平,流動性極差,但似乎只會好大喜功,不斷推出新商品,挖坑給交易人跳?

強平制度並不是法規, 怎麼去執行,本來就有彈性,更何況之前就有人反應過這問題,我想相關的從業人員,只是一種"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的心態去執行,反正"按照規定"就好!! 從不思考..到最後也是雙輸而已~~
作者: EntrepreneurOPs    時間: 2018-3-15 08:07
ths0327 發表於 2018-3-14 18:32
問題應該是期貨商的處置方式, 規定是死的, 期貨商不懂變通或便宜行事所致...........
以下是期交所回覆給 ...

第3點中 --- 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執行強制沖銷的當下,無法預期未來行情走勢如何,且交易策略多元,交易人部位可能極為複雜,期貨商亦無法逐項判斷部位風險,故執行強制沖銷時難以「對交易人最有利的方式」進行

期商老在抱怨經紀業務獲利微薄, 大家都在手續費上拚價, 或許主管單位該開放制度(不要用公會的統一標準), 讓各期商可以個別和客戶約定風險計算 & 強平措施; 經過0206的教訓, 我會願意用多一點的手續費, 去轉移到公式明白且對我合理的期商那邊; 畢竟現在雖然享受著低價, 但未免有怪事發生, 老是保有一大堆保證金在戶頭上, 這樣真的有省到嗎?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3-15 08:21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3-15 08:07
第3點中 --- 期貨商採行整戶清算的方式進行全數強制沖銷(不論個別商品部位是損失或獲利),是因為期貨商在 ...

一個合理公平制度的市場 ,應該不會出現0206 的事件, 強平25%的制度在合理公平的市場也是可執行的,  你付出比較多的手續費,期貨商未必會比較關照你, 除非你是超大戶..

期交所在2017/8/3 的期貨跌停事件,就推出價格穩定措施, 選擇權如果也推出,我想就沒那麼多問題!! 期交所就是公務員心態,亡羊補牢, 期貨出問題推措施,選擇權出問題推措施,那請問其他掛牌的,個股期貨, 外匯期貨, 台灣50與大陸ETF選擇權等等等....是否也要等出問題才推相關措施?? 這是我覺得最可笑的地方..
作者: Isaacwu994    時間: 2018-3-15 14:23
實施價格穩定機制沒有潛在問題跟盲點? 我再想想…
作者: ths0327    時間: 2018-3-16 13:18
本帖最後由 ths0327 於 2018-3-16 13:27 編輯
Isaacwu994 發表於 2018-3-15 14:23
實施價格穩定機制沒有潛在問題跟盲點? 我再想想…

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定要有價格穩定機制,尤其是台灣的市場, 只會一窩蜂推新商品, 缺乏足夠的造市能力與市場機制,導致漏洞百出, 有心人士可"無意" 或"有意" 利用市場機制的漏洞操縱價格,或是在過失的情況下,造成衍生金融商品價格與連結標的物價格嚴重背離!!

以下舉幾個例子:
1.2015年陸股ETF跌到0.01事件,某戶以市價單敲出陸股ETF,開盤以0.01慘賠(詳情自行google)
2.2017/8/13 期貨跌停事件,也是以市價單敲出
3.2018/2/6  選擇權屠殺事件,也是以市價強平

那些推衍生金融商品的單位, 簡直就是缺乏專業,挖出一堆坑給交易人跳, 也製造一堆可人為操控的空間.一堆人說甚麼市場機制, 用現貨市場的思維去思考衍生性金融商品, 衍生性金融商品都有連結標的物,這是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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